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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这些资料进行新的合并: 1、设立登记申请,合并双方股东大会决议; 二、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合并协议,合并双方各自的审...
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章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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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信息。如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证明公司经营状况的信息。如年度财务报告、经营计划等; 三、合并协议书; 四、变更登记申请书; 5、其他信息。
办理吸收合并应该提交以下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包括与哪些公司合并、合并的方式和资产合并的基准日。 (4)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各方的评估后净资产数额、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5)验资报告和合并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一次的证明; (8)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并公司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在申请登记时上述债务是否已落实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公司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9)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10)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1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2)合并各方或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3)营业执照。
外资股权并购需提交的材料有: 1、股东会议同意并购的决议文件; 2、并购的书面协议; 3、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申请书和转报文; 4、外资公司的财物审计报告、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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