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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系统防治布鲁氏菌病第四条有哪些内容

2022-09-05
饲养环节的检疫:(一)调入患布鲁氏菌病肉畜时,必须专圈隔离,专人管理,尽快全部屠宰,不准留养。(二)牧场、饲养场在调入役、种、母、乳畜时,须缴验产地检疫证明,并进行隔离观察检疫,其结果全部为阴性者方可与健康牲畜混群;如果发现阳性牲畜应进行隔离或淘汰处理,其余阴性牲畜再作一次检疫,仍为阴性者方可混群饲养。(三)牧场和饲养场对长期饲养的种、役、母、乳畜,应每年进行一次检疫,严格隔离病畜,单独成群,固定草场和水源,设专人管理。如病畜数量较少,可立即淘汰。处理阴性者连续进行预防接种,不再检疫。(四)病畜群所产的犊应在生后四至六个月,羔羊在生后四个月,仔猪在生后一至二个月进行检疫,阳性者留在病畜群,阴性者单独成群或与康复成畜组成畜群。(五)病畜群(场)连续两年无布鲁氏菌病性流产,两次检疫(间隔三个月)全群为阴性时,方可认为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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