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外企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公司,即外国银行分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国石油公司分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后,可向注册机构申请设立注册。外国企业...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的,或外国企业撤销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时,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注册申请,经批准后,再向原登记机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外企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公司,即外国银行分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国石油公司分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后,可向注册机构申请设立注册。外企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外企会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2)《外企申请登记表》(3)审查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明书(4)外企合法开业证明书(5)外企资信证明书,其中外企金融机关提交近3年的财务报告书(6)外企向其分公司支付经营资金的证明书(7)外企会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公司负责人的许可证明书,外企会提交近3年的财务报告书(6)外企会向其分公司提交经营资金的证明书(7)外企会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公司的许可证明书、负责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书)。登记机关受理上述所有文件,证明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批准设立登记,征收设立登记费,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没有设立登记条件的,按程序拒绝。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1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1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