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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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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胎儿抚养费也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16条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胎儿权益的保护。胎儿的受抚养权是生命健康权实现的前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16条并未将适用情形限定为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这两类,而是在满足胎儿利益保护这一条件时,便可以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是同民事权利密切相关的,拥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同时一并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司法实践中,考虑到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同时避免胎儿出生后再次主张权利时找不到侵权人的未知风险,法院应在事故发生后,应受害人家属的请求一并处理,并由法院对该抚养费先行提存,待胎儿出生后再行处理,若是活体,则交付于原告,若是死体,则返还给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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