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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的;(三)移居境外的;(四)达...
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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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失业人员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一)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二)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跨统筹地区迁移参保关系转移手续的;(三)单位拒不提供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的资料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的;(三)移居境外的;(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六)无正当理由,六十日内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再就业情况的;(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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