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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新限定,“得到《独产娃儿爸妈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限定享受独产娃儿爸妈奖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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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第11届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为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直至其身故为止。奖励金由户籍地财政负担,并由公开招标确定的金融机构按月代为发放。《处理意见》将无单位城镇居民纳入奖励范围,规定了统一的奖励标准,有针对性的解决了历年拖欠问题,突出体现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为保障资金落实到位,新政策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的拖欠人员,原则上由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无单位人员,统一由户籍地财政支付。
符合国家和贵州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有相关奖励与社会保障。《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第五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应当为农村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户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缴纳需要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发放:(一)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二)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三)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期发放。外省流动人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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