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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4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潘x花诉被告王x军离婚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驳回了原告潘x花要求分割婚前被告已办理公正登记财产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x花(32岁)、被告王x军(54岁)系利辛县展沟镇人,二人经人介绍于2005年元月登记结婚,因结婚时二人年龄悬殊较大,且被告王x军系丧偶再婚,为避免婚后生活中出现财产纠纷,被告王x军在其家人的建议下,到利辛县公正处给位于利辛县展沟镇的四间门面房子办理了个人财产公正。原告潘x花、被告王x军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在结婚八个月后因无共同语言多次生闷气并开始分居,后来被告王x军便到无锡做建材生意长期不回家。2009年11月,原告潘x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x军离婚,要求分割位于利辛县展沟镇的四间门面房子。 法院认为,原告潘x花、被告王x军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且被告王x军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潘x花要求分割位于展沟镇的四间门面房子,但该房产已在公正机关进行了婚前个人财产公正,故驳回了原告潘x花的该项诉讼请求。
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分割有如下两种请况: (一)婚前夫妻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前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对于婚前同居的财产分割。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同居财产分割分两种情况: 1、一种情况是财产完全能够说清楚的,也就是说有充分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的,应归一方所有。 2、另一种情况是说不清楚的财产,也就是说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可以一分为二地分割财产。
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分割有如下两种请况: (一)婚前夫妻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前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对于婚前同居的财产分割。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同居财产分割分两种情况: 1、一种情况是财产完全能够说清楚的,也就是说有充分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的,应归一方所有。 2、另一种情况是说不清楚的财产,也就是说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可以一分为二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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