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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公正财产 夫妻离婚不能平分

2021-01-14
2009年12月24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潘x花诉被告王x军离婚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驳回了原告潘x花要求分割婚前被告已办理公正登记财产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x花(32岁)、被告王x军(54岁)系利辛县展沟镇人,二人经人介绍于2005年元月登记结婚,因结婚时二人年龄悬殊较大,且被告王x军系丧偶再婚,为避免婚后生活中出现财产纠纷,被告王x军在其家人的建议下,到利辛县公正处给位于利辛县展沟镇的四间门面房子办理了个人财产公正。原告潘x花、被告王x军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在结婚八个月后因无共同语言多次生闷气并开始分居,后来被告王x军便到无锡做建材生意长期不回家。2009年11月,原告潘x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x军离婚,要求分割位于利辛县展沟镇的四间门面房子。   法院认为,原告潘x花、被告王x军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且被告王x军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潘x花要求分割位于展沟镇的四间门面房子,但该房产已在公正机关进行了婚前个人财产公正,故驳回了原告潘x花的该项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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