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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是:《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老《公司法》 第12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金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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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司法》 第12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金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所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在家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新《公司法》: 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由此可见,旧的《公司法》不但有对外投资的限制,而且对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相对较高。通常为了使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只有增加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关于公司法对外投资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限制主要是: 1、不能成为对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就是不能投资合伙企业) 2、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不得违背公司章程的限制。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效先看公司章程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就你的描述来看,该投资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股东大会的效力。如果股东大会的决议有瑕疵,异议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股东会决议,那么新公司即可注销,名字问题也顺带解决。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出资设立新公司,一般只需股东过半数同意,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工商批准中瑕疵是否存在,不好判断,一般通过形式审查,不会有太大问题,只要不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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