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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
主要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烟草专卖局举报。 按照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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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可以刑法第81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性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可以举报的,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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