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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包括: 1、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2、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3、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4、不得将公...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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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此条规定即为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意思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从事与本公司同类营业性质的商业活动,目的是禁止董事、经理利用其职务,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此款规定的即是公司董事、经理的禁止自我交易义务。
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包括: 1、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2、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3、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4、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开立账户存储。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包括: 1、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自己所有; 2、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4、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公司资金存储账户。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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