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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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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扣除原则和范围r(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r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r(二)扣除项目范围(掌握)r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1.成本,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r【注意两个问题】r第一个问题,视同销售成本要与视同销售收入匹配。r第二个问题,与出口退税结合掌握,企业外销货物的成本要包括不得免征和抵扣的增值税。r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下原则可能会出现在未来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 (一)税法优先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税法协调原则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法空白原则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企业所得税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的时候,不把所得税也减了。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种类 (一)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根据《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三)社会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四)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五)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六)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MIN【销售(营业)收入×5‰;实际发生额×60%】 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法的视同销售收入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九)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十)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十一)租赁费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十二)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十三)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十四)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十五)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十六)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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