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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控股股东利用股东地位侵害公司利益或者中小股东利益时,我建议其他股东行使以下权利,来维护公司或者自己的利益: 1、股东可依法行使知情权,...
其他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董事进行关联交易导致公司利益损失需要担责。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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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我国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股东与董事会之间职权配置的不合理以及监事会职权的力度不足,司法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上往往难以界定股东、公司高管的责任形式及责任大小,因此,本文试图分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成因,适当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对处理此类纠纷提出可以衡量的具体意见。
根据最高院2011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被编入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中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与之相近似的案由还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前者与本案由的区别在于被侵犯的权利客体不同,而后者与本案由的区别在于侵权主体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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