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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一罪处罚,对于选择犯的量刑,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基本共识,选择犯是性质相同又属于同一罪名的数个行为的犯罪,类似于刑法理论中的同种数罪,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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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一罪处罚,对于选择犯的量刑,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基本共识,选择犯是性质相同又属于同一罪名的数个行为的犯罪,类似于刑法理论中的同种数罪,基于同质之罪且适用同一的刑罚幅度的原因,数个行为的选择犯无需并罚。 根据《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和确定罪名的意见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选择性罪名进行定罪量刑的规定,定罪应依一罪处罚,由于选择性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定罪应依一罪处罚。由于选择性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对其定罪应依据犯罪构成理论。选择性罪名就是复杂的犯罪够成的一种。不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有多大的选择范围,实际都只是一个犯罪构成。都只能按照一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罪名中有很多选择性罪名。根据粗略估计,约占到所有罪名的三分之一。对于此类犯罪,司法机关在引用条文为其体案件定罪量刑时,经常模糊不清,无所适从,笔者根据选择性罪名的具体情形和立法精神,来谈一谈司法实践中如何依照刑法分则中的选择性罪名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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