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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选择性罪名太多,不能一一详述,以下要类举例说明。选择性罪名是相对于单一罪名而言的,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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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应以一罪论处。数罪并罚是法定的,涉及的关系不是数罪并罚所必需的。选择犯罪是指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多种犯罪行为,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解使用的犯罪。与单一犯罪相比,选择性犯罪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多种犯罪行为,既可以概括使用,又可以分解使用的犯罪。从我国刑法的分类来看,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行为对象的选择,如《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典型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时,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第二,行为方式的选择,包括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几种严重打击社会稳定的犯罪中,如假币、增值税发票、毒品等。例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当犯罪分子在其中四种行为中实施一种或者多种行为时,可以分解使用或者整体使用。第三,既有行为对象,又有行为方式的选择,即罪名包括两种以上行为和两种以上对象,选择方式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两种情况进行组合选择。
第一,行为对象的选择。第二,行为方式的选择。第三,既有行为对象,也有行为方式的选择。《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当犯罪分子实施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或者多种行为时,可以分解使用或者整体使用。
特点如下: 一是行为对象的选择。 二是行为方式的选择。 三是既有行为对象、又有行为方式的选择。 《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当犯罪分子实施了其中四种行为中的一种行为或多种行为时,就可以分解拆开使用或整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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