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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1、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 3、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是,除不可归责于...
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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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终止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等。委托合同违约责任: 1、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也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签订了委托合同后,因为发生法定终止事由而导致的终止,则其委托的权利义务也就终止了。委托人不再对受托人授权其代理事项,受托人也不能再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受托人在合同终止后行使的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委托合同终止后,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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