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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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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案,经法院审查后,会作出裁定的(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判决有错误处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根据职权决定再审。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一)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四)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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