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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9条对不动产查封作出了具体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
房产申请保全查封期限是三年。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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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对于银行催收业务来说,当债务人不能或不愿继续履行义务时,如若债务人转移、隐匿、毁弃其责任财产,则极有可能导致银行的贷款陷入难以获偿的境地。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可有效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保证银行在判决胜诉后贷款本息得到偿还。因此,对于银行催收业务来说,最关键的一步是财产保全。但并非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均可保全。弄清民事诉讼中哪些财产不能被保全可避免银行的保全申请得不到法院支持这一现象的发生。
2008年4月瑶海区法院被安徽省委、省政府评为第八届安徽省文明单位2008年6月区法院被安徽省高院评为全省优秀法院2008年12月区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优秀法院2010年12月区法院被安徽省档案管理局评为档案管理省特级单位2011年2月区法院被评为2010年度合肥市花园单位2011年3月区法院被评为2010年度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2011年3月区法院被中共合肥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评为合肥市廉政文化进机关示范点2011年6月区法院被安徽省高院评为2010年度全省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2012年1月区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模范法院2012年5月区法院被合肥市委、市政府评为合肥市第十二届文明单位
先查封后抵押的,担保范围受限制。律师应当合理地提示债权人,商品房在抵押前存在被查封、扣押、财产保全的,抵押不能包含已被查封、扣押或财产保全的份额。先抵押后查封的,不影响抵押效力。律师应当提示债权人,对于事先设定抵押担保的房屋,政府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或对抵押担保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担保的效力,抵押权人仍对该商品房已抵押部分或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可以查封已经被抵押的房产。依据为最高院有关执行问题若干规定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或抵押当事人对房屋附属物、从物、从权利的移转有特别约定的,以折价、变卖、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担保债权时,附属物、从物、从权利随抵押物一并转移。抵押权的效力通常及于抵押权设定时已经存在的房屋从物,而一般不及于抵押人以后取得的从物。抵押房屋与从物分别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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