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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
政策性问题建议咨询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因各地政策差异,无法做出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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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赔偿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的可以得到大约50-60万的赔偿,父年满60,母、妻年满55,且无生活来源的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二老、妻子去世,有子女的也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2。
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推进的情况下,这类问题将会越来越多。对此,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在我国还就区分战士原籍是农村还是城市。 一、公民因应征入伍注销户口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公民应征入伍后注销其户口,是由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仍有法律效力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注销户口,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以避免户口的重复登记和双重管理。可见,因服兵役注销户口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与一般的公民户口迁移是有本质区别的。因为,根据《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中级以上士官转业的,一般由原征集的县(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因此,战士服役期满的绝大部分还要回原征集地落户。 二、农村籍战士服役期间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为保证农村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役期满退伍回乡后从事生产劳动的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保留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当地公民的同等待遇。 三、地方征地拆迁补偿应将现役军人计入户数和人口。目前,虽然国家尚未对这一问题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但为鼓励公民依法服兵役,解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很多地方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了规范,明确把现役军人计入征地拆迁补偿的户数和人口。比如,2006年7月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1999年7月颁布的《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2003年5月颁布的《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都有类似规定。这些地方性规章,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和优抚政策,对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值得肯定,也为其他地区处理现役军人分配、租、售住房和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提供了参照依据。 若是来自城镇的士兵,因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后,一切都是按面积来补偿的,因此,基本不受影响,但也要关注当地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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