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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
可以根据自身具体的情况参照一下下面的政策内容:(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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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实施了(是在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具体政策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政策:《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妇,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惠待遇:1。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相应待遇;2、优先考虑社会救济、扶贫、劳动救济、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3、农村宅基地优先考虑。符合再生育条件且自愿不生育的夫妻,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相应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退休时按规定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发放养老金标准5%的养老金;(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应当在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月薪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等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以下规定支付:(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没有用人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用人单位且已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处理;(五)农村居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有关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进行办理;办理市外户口迁出,应持相关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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