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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只有一套补充协议是可以的,主要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内容的话,那么完全是属于合法的,当然了,在确定分割财产的一些内容的时候,肯定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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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w,女,32岁,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乙方:z,男,34岁,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1、w与z共同拥有房产一处,该房产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密字第。。。号,x京房权证密字第。。。号. 2、w与z于2012年5月20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把该房产过户到儿子翔的名下,但是尚未过户,该财产实际处于尚未分割状态。 3、w与z协议分割该房产:z将其拥有的该房产份额转让给w,w给付z三十万元整。w不负担该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等。 4、w与z作为翔的父母,依法负有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因此,双方约定:z支付儿子翔的抚养费由八百元每月变更为一千元每月。 5、z支付翔的抚养费给付方式:抚养费为一年期统一给付,即一次性给付一万两千元整,由w代为收取。首次抚养费对应抚养期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以后依此每年顺延,并在每年的7月1日前给付。直到双方的儿子翔十八周岁。 6、首次抚养费在w支付z房屋份额价款中扣除,即w实际支付z二十八万八千元整。 7、w与z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房屋过户到w的名下后,w支付z二十八万八千元整。 8、鉴于z现在正在该房屋处居住(某区某号),休养因为醉酒造成不便的身体,w允许其在该房屋住到2012年8月15日,2012年8月16日前搬离。在该房屋居住期间,应当爱护房屋,保护生活用品,不许私自对外出租。否则,w有权依法使用物业、公安、司法手段解决房屋问题。 9、w与z如在该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争议的管辖。 甲方:乙方:
不一定,要根据情况讨论,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否是签字或盖章的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所接受,该合同成立,而不管接受方是否也履行了其相应的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有两种方式,一是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可直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二是到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中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般应一并处理。在办理离婚登记后或有生效的离婚判决后,双方就所分配财产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可以依法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因离婚涉及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有效的,但补充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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