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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

2022-09-13
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尸体在太平间放置时间,夏秋季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冬春季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强行送火葬场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尸体送至火葬场后的一切费用,一律由死者家属负担。进行尸检的尸体应在尸检后四十八小时内由其家属移送火葬场。违者按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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