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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李,,,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区 被反诉人: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珠江路39号 反诉请求: 1、依法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整改费用2497元; 2、因工程延误工期,请求依法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金元11600元(80元/天×145天); 3、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2月,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家庭装修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地点位于江宁区宏运国际村B16。合同约定工程期限66天,竣工日期2008年2月5日;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竣工后,被反诉人应通知反诉人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由于被反诉人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天应支付违约金80元。2008年4月经监理方阶段验收并提出多处整改意见。但被反诉人未依该意见进行整改。无奈,后反诉人另找他人部分整改,并支付费用2497元。 另,被反诉人直至2008年6月30日木工工程部分才全部结束,已延误工期145天。 综上所述,为了依法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时效期间仍应从最后的偿还日期开始计算,否则将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割裂开来,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6日,针对云南高院的批复法函〔2004〕22号《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对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因此,应当认定在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权分为若干个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从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计算。
1、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 2、对于违约一方,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 3、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诉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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