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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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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自己诉求的起诉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同时,起诉方需要准备能够证明双方身份的主体材料,如果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同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其起诉理由的相关证据。 其次,如果一方失踪,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采取缺席的方式进行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如果出现诉讼离婚对方失踪、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夫妻分居后一方失踪的,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两个途径解决离婚:第一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二种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夫妻分居后一方失踪的,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两个途径解决离婚:第一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二种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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