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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标准:房地产开发商持有一照、五证;房屋具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基本生活设施已经满足交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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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商品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的,不予支持;商品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二、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商品房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商品房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交房是对开发商的一次大考,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开发商应该遵循商品房交房标准来交付房屋,而购房者可以查验房屋是否达到了交房标准。 根据商品房交付标准约定,开发商必须出示交房必备的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1月30日 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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