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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护人既为保护被监护人而设,自然须具备相当能力,故监护人的资格是确定监护人是否胜任监护职务的重要问题,它关系到被监护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
不可以做监护人的人包括: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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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1、被执行缓刑或者没有完成刑罚的人; 二、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 3、没有行为能力的人; 4、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工作的人员; 五、法院陪审人员; 6、与此案有关的人; 7、非本国国籍或无国籍的人。
监护人既为保护被监护人而设,自然须具备相当能力,故监护人的资格是确定监护人是否胜任监护职务的重要问题,它关系到被监护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问题。各国法律均对此做出了规定,对于不能胜任监护工作者,法律规定不许其担任监护人,这就是所谓“监护人缺格”(消极资格)的规定。“监护人缺格”的情形,归纳起来主要在有下六种: (1)未成年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法院免职的法定代理人或保护人,如正在受刑罚处罚(不包括缓刑、管制的)的人,有危害被监护人利益行为的人等; (4)破产人; (5)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或曾经提起过诉讼的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即可能对被监护人人身造成危害或损害其利益的人; (6)去向不明的人。 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人的资格并未如外国立法例列举监护人缺格的原因,仅于第16条第2款原则规定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对如何认定有无“监护能力”,司法解释认为,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3)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必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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