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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时对已完工程有权拒绝交付《民法典》在合同编承揽合同章中增加规定了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拒绝交付权。《民法典》第七百八十...
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时对已完工程有权拒绝交付。《民法典》在合同编承揽合同章中增加规定了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拒绝交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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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时对已完工程有权拒绝交付《民法典》在合同编承揽合同章中增加规定了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拒绝交付权。《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承包人有权拒绝交付已完工程包括两种情形: 情形一,工程合同提前解除或者终止时,对于双方已确认的进度款发包人未足额支付的; 情形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于双方已确认的工程价款(大部分情况下工程尚未结算,通常主要为进度款)发包人未足额支付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交付工程。若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工程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另外,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法律直接赋予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承包人也不能直接采取扣押、留置等方式拒绝交付建设工程。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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