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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点调整为5000元,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本次《税法》修订的巨大变化是综合征收原分别征收税金的工资、工资收入、劳务报酬收入...
自2018年10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上调1500元,即目前个税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新个税法也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所得税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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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点调整为5000元,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此次税法修订的巨大变化是综合征收原分别计税的工资、工资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原稿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上四项综合收入的基本扣除费用标准(通称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在税率方面,减税倾向于中低收入。税收的一部分税率等级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级低税率等级,缩小25%税率等级,30%、35%、45%三级高税率等级不变。
从2018年10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本次税法修订的一个主要变化是,对原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进行综合征税。上述4项综合收入的基本减费标准(俗称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税率方面,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级低税率级距缩小25%税率等级,30%、35%、45%三档税率级距不变。《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动报酬所得;(三)报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意外收入。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按照本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税收起征点没有提高。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扣除6万元和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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