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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
第一,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其适用条件为:(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⑵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三)经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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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自由又不是绝对的,而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的自由。在很多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也会受到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一定期间内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除外。如果在审理期间发现女方存在上述情况的,则应直接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特殊情况除外。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请求的,不受本条限制。《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本条是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体现了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给予的特殊保护。这里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三项规定予以判断,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另外,《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条仅限制原离婚诉讼原告一方,被告一方不在此限,原来的被告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本条还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即与原离婚诉讼中所依据的离婚事实、理由没有本质变化情况。如果出现感情确已破裂的新情况和新理由,则不受本项规定的限制。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一说到离婚,很多人自然的就联想到了协议离婚。然而,有不少情况下,因为不满足协议离婚的条件,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夫妻关系。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来看,离婚的方式方式也不仅仅只有协议离婚一种,还有诉讼离婚,也就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注意的是,即使一方在婚内有法定过错行为,法律上也没有剥夺其起诉离婚的权利。
我国法律提倡婚姻自由,此处的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但是很多人发现结婚容易离婚难,之所以发现离婚难是因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如果离婚也能随随便便就离,家庭如何能稳定,家不稳定社会又何谈安定呢,所以离婚时必须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才可以顺利的解除婚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小编对判决离婚的条件做了如下归纳: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且难以治愈的;6、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7、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10、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不得离婚的情况:1、夫妻感情未破裂;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不是儿戏,需要我们用心的经营,共同的扶持,一段婚姻中除了夫妻彼此之外,还有亲人跟孩子,在家庭中更多的是需要我们去承担责任而不是逃避责任。况且离婚本身就是一件很棘手的事,除了彼此之间情感上的折磨,还会涉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财产的分割问题,不仅离婚不能顺利相反会一直纠缠在官司中,因此我建议离婚的夫妻,如果你们的感情真的无法挽回,一定要在离婚前把财产问题,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一些具体的细节想清楚,如果自己没办法做到面面俱到,就找律师帮您分析好了,千万别一意孤行,最后弄得夫妻反目,不欢而散,最终受害的是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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