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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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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和消费者、相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样应随机抽取市场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售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也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检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检查的上级监督检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检查。监督检查应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对于已经国家监督检查的产品,地方不得重复检查的上级监督检查的产品,下级不得重复检查,减轻企业不必要的负担。关于药品、食品等特殊产品的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产品质量法》第15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监督检查应当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对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重复抽查,以减轻企业不必要的负担。涉及药品、食品等某些特殊产品的监督抽查,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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