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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下属单位应该可以的。稽查局的工作职责:(一)组织拟订食品药品稽查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协调指导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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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15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监督检查应当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对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重复抽查,以减轻企业不必要的负担。涉及药品、食品等某些特殊产品的监督抽查,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2.据此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强制性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行政机关执行公务。 对于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当然,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接受监督检查义务的前提,是该项监督检查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主要是指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专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实体上的要求。在程序上,行政机关在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时,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违法进行的检查,生产者、销售者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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