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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级的检察院可以向同级的提出检查建议。上一级的检察院可以对下一级的法院提出抗诉。所以,当事人想提出抗诉申请,需要到做出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检察...
同一级的检察院可以向同级的法院提出检查建议。上一级的检察院可以对下一级的法院提出抗诉。所以,当事人想提出抗诉申请,需要到做出判决法院的上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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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级的检察院可以向同级的提出检查建议。上一级的检察院可以对下一级的法院提出抗诉。所以,当事人想提出抗诉申请,需要到做出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请。《》规定: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这个问题没有什么实在意义如果民事案件一审是驳回,所有二审亦必然驳回那么就没必要设立二审的司法程序只经一审即可亦不必再有再审和抗诉只要一审且不准上诉不准申请再审不准申请抗诉即可而事实显然于此相反,别说二审可能与一审的结果相反再审也有可能裁定再审并依法改判即便再审驳回检察院有可能认为当事人申请抗诉的理由成立而提出抗诉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必定再审再审亦可能与前两审结果不一样之所以说你的问题没有任何意义,是因为决定案件胜败的不是一审二审或者再审又或者抗诉而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到底是否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如果有那么必定被法律所支持你应当先搞清楚这个基本概念再出来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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