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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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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咨询的最新国家赔偿法解释的内容,首先为规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赔偿委员会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 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法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在国家法制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关方面对国家赔偿法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国家赔偿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第九次、第十一次会议分别进行了三次审议修改,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以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为重点,兼顾其他问题。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完善了赔偿程序,明确了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理顺了赔偿费用管理和支付机制,可操作性更强了,这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为便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深入理解、掌握这次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应出版社之邀,我们组织参与这次国家赔偿法修改工作的同志编写了这本解读。
以上是最新国家赔偿法解释的其中两条,其中还有第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申请查阅、复制本案质证材料,进行陈述、质询、申辩,并应当依法行使质证权利,遵守质证秩序。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下列事实需要证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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