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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参加拍卖。如果拍得房产,照样支付拍卖款,但可以将法院判决的债权抵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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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提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由此可知,已抵押的房产法院有权力进行拍卖。
你承担担保责任,没有任何问题。抵押合同有效,但未登记,抵押权未生效,但这不影响你承担担保责任。第一,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抵押权登记;第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你承担合同的抵押权时,抵押人应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总之,你的担保责任是一定要承担的。如果你的房产不属于低保房,无财产的话,法院拍卖是没有问题的,但法院是否强制执行,那是法院执法力度的事情。
法院可以这样做。你所说的“只能查封,不能拍卖”是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发布生效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个规定对银行实现抵押权产生一定影响。但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该规定从12月21日起生效。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法院应当给被执行人6个月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法院可以强制其迁出。对于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由申请执行人为其提供临时住房,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租金,租金从房屋拍卖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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