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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售利润为目的,将金融机构的信用资金转售给他人,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追诉:(1)高利贷转售,违法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2)虽然没有达...
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如下: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以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为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高利贷,违法所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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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是为高利转贷罪。司法解释又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是为本罪的立案标准: 第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虽未达到十万元以上的数额标准,但是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又高利转贷。这两种情形属于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
在刑法上,应该正确把握高利转贷中的高利。具体而言,只要行为人出于转贷牟利的目的,将其从金融机构套取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且在支付利息后仍有盈余报酬的,即为高利转贷行为;如果该盈余报酬金额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即可认定为。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盈余报酬不一定是利息。无论是行为人向借款人收取的与金融机构相同的利息还是以其他名义收取其他费用,都属于借款人因使用转贷资金而需要支付的报酬。且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是否以“利息”方式收取。第二、数额需达到立案标准。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两次以上的,也属于高利转贷。
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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