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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2、立功的...
立功不仅是一种表现,而且必须要有某种实际效果。立功表现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须经查证属实才能成立。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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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要件。立功的主体是所有归案的犯罪分子,无论他们的主观恶性严重程度、犯下什么罪行、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严重程度、是否等情节。二是时间要件。立功必须发生在犯罪分子到决生效之前,立功必须发生。到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在询问、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和公民转移过程中,从犯罪分子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视为到案。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自首,自动自首的认定制度。立功的开始时间不宜过早确定。一般来说,当罪犯知道自己的罪行被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确认时,最好是犯罪分子有立功赎罪的愿望。3、行为要件,即犯罪分子的立功行为。具体包括刑法第68条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五种形式。四、确认要件。即犯罪分子举报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提供的破案线索、提供的其他犯罪分子的藏匿地点、活动规律等信息必须真实有效。据此,司法机关查证了他人犯罪事实,侦破了其他案件,逮捕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相反,如果犯罪分子揭发、提供的内容不真实,或者未能核实,则不能认定立功。
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关于立功的认定如下:首先《意见》明确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其次《意见》还指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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