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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所需材料:(1)申请书;(2)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变更的证明(限船籍港变更);(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共有情况变更);(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变更)。(5)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限船舶基本信息变更);(6)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2、登记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海事局(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登记项目变更/船籍港变更/共有情况变更/抵押合同变更/光船租赁合同*登记,请予核准。船舶所有人/抵押人名称*(盖章)船舶经营人/承租人名称(盖章)抵押权人名称(盖章)年月日中文船名英文船名船籍港船舶登记号船舶呼号船舶识别号IMO编号MMSI船舶种类船舶总吨船舶净吨航行区域改建厂家改建地点改建日期船舶总长米;船舶型宽米;船舶型深米总吨;净吨;参考载重吨;主机种类;主机数量;主机功率千瓦推进器种类;推进器数目;核定抗风等级;车位客位;箱位;船舶所有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船舶所有人地址船舶经营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船舶经营人地址船舶共有情况船舶抵押情况船舶光租情况申请人申明: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申请人(签字):年月日备注:船名及船舶登记号码必须填写,其它仅填写变更后的内容。船舶变更登记所附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和受委托人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时)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必要时)4、船舶名称变更按规定应当公告的,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及公告 5、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必要时,审查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同意变更的文书) 6、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一、具备条件当地市海事局辖区船舶。二、申请主体船舶所有权人。三、提交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和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6)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7)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8)4吋或5吋船舶照片5张(船头2张、船尾2张、侧面1张);(9)船舶所有人的明及其复印件;(10)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申请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3)授权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4)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5)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资料,以及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分段方式建造的)或安放龙骨证明(按整体方式建造的);(6)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7)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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