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关押在看守所,不是拘留所,逮捕前刑事拘留关押的最长时间是37天,其中7天是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期限。...
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关押在看守所,不是拘留所,逮捕前刑事拘留关押的最长时间是37天,其中7天是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期限。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中衍生了各种不同类型的行业。比如金融行业。这个行业简单来说就是“钱生钱”的行业,其实就是集资来实现一定的目的。因为这个行业的风险性,各国对于金融行业都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来限制,尤其是关于集资的方式,那么,关于非法集资处置办法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一、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的程序根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和《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规定:对非法集资案件一般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以下步凑进行处置:1、成立专案组;2、制定处置方案;3、公告取缔;4、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5、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6、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7、集资款项清退。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二、关于涉案财物处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1、“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2、“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第四十九条规定:“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对跨区域案件,由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四、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如果认定是非法集资的话,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坐牢的。一个案件是简单的民间借贷还是定性为非法集资,主要是看债务人是否能够把借的钱能否还上,如果能还上的话,一点问题都没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0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408人已浏览
1,6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