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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开展询问时,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办事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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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报送规范性文件。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对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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