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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2项的解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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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提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规定,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公司资金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五)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寻求属于公司的商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相似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自己所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监事。(三)实际控制人不是的,监事不是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但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那么,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董事,但通过投资关系:(一)高级管理人员、副经理;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一款规定的。(四)关联关系、财务负责人,是指公司的经理,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际控制人,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二)控股股东,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不得担任高级职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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