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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022-11-11
(一)主体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首先,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为自然人,而非单位;其次该等自然人可细分为三类人群,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 要求行为人有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此故意,则不构成犯罪。如何判断是否有故意,则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行为人是否知悉特定的未公开的信息,即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如果不知悉,则当事人无法利用; (2)当事人是否从事了有关的行为,即只有从事了相关的行为,才有可能推断其具有故意; (3)当事人从事有关行为前和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三)客体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更准确的说是证券期货市场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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