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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发生的事故,应当是安全责任,没有责任划分。如真有责任,直接按工伤处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才能确定事故的责任,再依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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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看监理单位是否尽到了监理义务,如果尽到了监理义务施工单位自行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否则承担责任。 2、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公司按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义务:“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采集者退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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