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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主要适用的途径有:和解、调解、、诉讼等。这些途径,各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和效力。和解指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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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方法是和解、调停、仲裁、诉讼等。这些渠道各有不同的法律特点和效力。和解是指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互相让步或者让一方让步,从而寻求矛盾的解决,和解后当事人仍有权申请仲裁或者起诉。调停是第三方中介调和,通过指导说服当事人互相允许,解决纠纷的方法,分为诉讼和仲裁中调停和诉讼和仲裁外调停,两者性质和法律特征不同。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具有劳动争议调停的灵活快捷特征,具有可强制执行的特征,是指对某个事件、某个事件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约定或争议发生后协商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自愿将争议交给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或机构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经过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活动。劳动争议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也就是说,该劳动争议案件已经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提起诉讼。
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本条第四款作出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1、处理劳动关系纠纷的方式是:首先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进行调解,应当在发生争议后先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也无法解决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进行起诉处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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