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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高管任职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2022-02-08
公司法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评析〗任职资格即任职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第一款为消极条件,法定五种消极条件。由于属于强制性规范因此第二款作了遵守强调,否则为无效。第三款属于第一款的进一步适用。从资质水平角度,证券公司高管应当符合2006年1月1日生效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2005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评析〗新增法条。忠实义务--信托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应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准则,不得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而追究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大陆法系公司法基于委任关系、英美法系公司法基于信托关系导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表现为竞业禁止、不得进行抵触利益交易、不得利用公司机会、不得占用公司资金、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等。勤勉义务--注意义务、善管义务,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应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其产生的根源也是基于信托关系及委任关系,对于不同的主体,勤勉义务的表现形式也不同。忠实义务要求不为某些行为,属于消极义务;勤勉义务要求保证为一定行为,属于积极义务,两者结合方可保证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利用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经管、经手的权力。收受贿赂--收受财物,包括财产性的或非财务性的不正当利益侵占公司财产--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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