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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的方式包括发行新股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向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借款。只要以上方式依法融资,目的和程序正当,就受法律保护。...
如果一旦发现项目的预算会超过之前招标时中标文件预算的,建议收集相关超标的证据以及这个项目具体的报价表/方案,并积极对项目方发函说明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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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合作公司在中国是否设立公司机构和事务所,是否在国家工商局注册,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外国机构在中国投资,必须在中国注册公司才能进行相应的投资贸易活动。如果外国机构在中国没有相应的记录,其资质就不合法。二、外国机关以某国基金会或某慈善财团的名义,需要民政局或省外事务,宗教事务所进行相应查询,确认该社区是否真实存在,在中国能否从事经济投资活动。三、通过外事向该国驻中国大使馆,领事馆验证外部机构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应人员是否有许可,能否以外部机构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四、通过当地公证处、外事处、中国驻某国使馆,验证领馆对外机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资本真实性。通过以上几种方式,可以全面了解外国机构及其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项目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国际上项目融资常用的融资模式包括: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融资模式、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项目融资模式、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和ABS项目融资模式等。 (一)房地产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房地产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是由项目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的融资,并且由项目投资者直接承担起融资安排中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可以说是结构最简单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融资的模式,在投资者直接拥有项目资产并直接控制项目现金流量的投资结构中比较常用。这种模式一般适用于房地产投资者本身财务结构不很复杂,并且房地产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很好的情况。它有利于投资者税务结构方面的安排,对于资信状况良好的投资者,直接安罚彻资还可以获得相对成本较低的贷款,这是因为即使是安排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但由于是直接使用投资者的名义,对大多数银行来说资信良好的公司名誉本身就是—种担保。对于房地产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其投资结构一般是非公司型合资结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投资战略的需要,灵活地安排融资,债务比例安排也比较灵活,投资者还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与银行的良好关系和资信等级,以降低融资成本。但是,这种模式由于是非公司型合资结构,往往具有合伙企业的许多特点,投资者在法律上对项目要承担很多方面的无限连带责任,也不易实现贷款的有限追索,较难降低房地产投资者的融资风险。 (二)房地产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项目融资模式房地产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项目融资模式,是由房地产项目的各个投资者共同投资组建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再以该项目公司的名义拥有、经营项目和安排融资。这种模式的投资结构一般为公司型合资结构,融资由项目公司直接安排,主要信用保证来自项目公司的现全流量、项目资产以及房地产投资者所提供的与融资有关的担保和商业协议。该模式的具体操作方式一般如下:第一,房地产投资者根据公司章程组建房地产项目公司,注入规定的股本资金,注册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第二,房地产项目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签署一切与项目建设、市场和融资有关的合同,安排项目融资,建设经营并拥有项目;第三,房地产项目公司偿坯债务,并按相关协议和章程对股东进行分配。 (三)以“产品交付”为基础的房地产项目融资模式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是项目融资的早期形式之一,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石油天然气项目开发的融资安排。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安排是建立在由贷款银行或融资中介机构购买项目的全部或部分产品的未来销售收入或租金收人的权益的基础上的。在这种项目融资模式中,提供融资的贷款银行从项目中购买到一特定份额的产品,这部分产品的收益也就成为项目融资的主要偿债资金来源,贷款银行是通过直接拥有项目产品的收益,而不是通过抵押或权益转让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的信用保证。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适用于项目产品数量和现金流量能够比较准确地计算的项目。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房地产项目融资模式是建立在由贷款银行购买房地产的全部或部分未来销售收入的权益的基础上的。产品支付融资所能安排的资金数量等于贷款银行所购买的房地产的预期未来收益在一定利率条件下贴现出来的资金现值。其具体特征如下:第一,由贷款银行或房地产投资者建立一个“融资中介机构”,购买项目一定比例的房地产作为融资基础;第二,贷款银行为融资中介机构安排用以购买这部分房地产的资金,融资中介机构再根据产品支付协议将资金注入房地产项目;第三,在项目进人销售期后,根据销售代理协议,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中介结构的代理销售房地产,销售收入将直接进入融资中介机构,用来偿还债务。 (四)房地产ABS项目融资模式 ABS(Asset-BackedSec ritiation)即以资产支持的证券化的意思。房地产ABS项目融资模式是以房地产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房地产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高档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房地产证券融资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其特有的提高信用等级的方式,使得原本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照样可以进入国际高档证券市场,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高、债券安全性和流动性高、债券利率低的特点,大幅度降低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成本。房地产ABS项目融资模式的具体操作步骤为:第一,组建能获得国际上权威性资信评估机构授予高资信等级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保险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机构,即组建特别目的公司(SPC);第二,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将房地产投资者所拥有的地产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SPC,从而将房地产投资者本身的风险隔断,SPC的融资风险仅与项目的未来现金收入有关,而与房地产投资者本身的风险无关,从而提高了资信级别;第三,SPC直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并将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SPC借助本身较高的信用等级,从而降低债券的利率;第四,SPC利用房地产项目的现金流量清偿债券本息。从其操作步骤可以看出,房地产ABS项目融资模式是通过SPC发行高档债券筹集资金,这种负债不反映在房地产投资者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上,从而避免了对房地产投资者资产质量的限制。而且国际高档债券市场利率较低,这为房地产ABS项目融资模式应用于资金需求量大的优质房地产项目提供了广阔空间。
在法律中,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的区别在于 通常情况下,企业的融资方式从来源上可以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主要是指通过的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来转化为企业的投资,即将留存收益和折旧作为企业扩大规模的资金进行投资的过程,内源融资不需要企业支付利息或者股息,成本比较低,并在股权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的融资目的。内源融资一般取决于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利润水平,具有低风险性、低成本性和自主性的特点,是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往往作为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当内源融资获得的资金无法满足企业需求时,企业才会通过外源融资方式获得资金。外源融资主要是指从企业外部获得企业发展的资金,并转化为自身投资的过程,一般按产权关系可以将外源融资划分为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其中权益融资又可以分为私募股权和公募股权,私募股权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而筹集资金的过程,公募股权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而筹集资金的过程,权益融资不需要到期还本付息,没有偿还资金的压力,一般被称为企业的永久性资本。债务融资又可分为银行贷款、公司债券、融资租赁、商业信用等,除靠企业间的商业信用进行的短期融资外,其他债务融资一般都要求企业定期还本付息,企业面临的压力较大,融资成本较高,而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主要来源于债务融资%外源融资使企业筹得的资金远远高于内源融资,尤其是需要筹集大量资金的企业,单纯的内源融资无法筹集企业所需要的全部资金,往往还要采取外源融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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