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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九项基本权利,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九项权利是: 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主要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 1、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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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9种权利。一、安全权。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得侵犯人身财产二、知情权。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知道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三、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自主选择,不受他人威胁。四、公平交易权。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质量、价格、交易条件等方面享有与所有消费者、经营者同等的权利5、索赔权。也就是说,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有权获得赔偿。六、结合社会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有设立维护自己权利的组织,也就是现在的消费者协会。七、受教育权。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获得消费者权益知识八、尊重权。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尊重人格尊严、民族习惯等。九、监督权。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监督商品、服务、经营者、国家机关及其员工的消费者维权。
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监督批评权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消费者有权对国家进行消费者权益立法的监督。这主要是指消费者对于国家立法的建议权。二、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主要表现在:对国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过程中或者在日常工作中忽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对国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时间时查处不力,敷衍塞责的行为提出批评或质询。三、消费者有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曝光和批评,有权对其处理和善后工作进行监督。这主要是针对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消费侵权行为。
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指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等应当受到高度的尊敬和重视,不受非法侵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借口调戏、侮辱消费者,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妨碍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不得强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也不得公开宣扬有损消费者名誉的言论。二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地域的差异,形成了民族间语言文字、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心理状态和宗教信仰等多方面的差别。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服饰、饮食、居住、礼节等风俗习惯,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应自觉尊重这些风俗习惯,不应嘲讽,不做有伤民族感情的事情。《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物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致消费者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其他情形),对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者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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