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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您现在再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时效已过。
工伤八年后旧伤复发是否可以工伤认定,评残,应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已经工伤认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发生工伤事故时,已经工伤认定的,不需要再进行工伤认定。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程度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但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二、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工伤职工八年未申请工伤认定,排除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八条规定的可以不计算时限的时间之后,已超过一年时效的,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也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排除法定可以不计算时效的时间之后,没有超过一年时限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按应发工资计算,而不是按实发工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故应当是应发工资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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