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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1)无偿委托合同提前终止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解除方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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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1)无偿委托合同提前终止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 (2)有偿委托合同提前终止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另外,双方可以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哪种情况下提前解除委托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委托合同的终止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等。委托合同违约责任: 1、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也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委托合同的终止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等。委托合同违约责任: 1、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也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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