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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对本单位排污情况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者有资质的社会检...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颗粒物105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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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 颗粒物 PM1050/150μg/m3(日均,一级/二级) PM2.535/75μg/m3(日均,一级/二级) HCL50μg/m3(日均),60μg/m3(时均) SO280μg/m3(日均),100μg/m3(时均) NOx250μg/m3(日均),350μg/m3(时均) 汞0.1mg/m3 铅1.0mg/m3
根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两点明确的法定义务:第一,要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要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责任,不仅需要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还应当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只有把环境责任落实到人,尤其是明确落实到单位负责人,才能保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减少污染物排放、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等责任的重视。
(1)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的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调整为150mg/m3。 (2)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3)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如下: (a)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颗粒物限值20mg/m3; (b)人工干燥及焙烧窑颗粒物限值20mg/m3、二氧化硫限值100mg/m3、氮氧化物限值150mg/m3、氟化物限值3mg/m3。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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