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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能否对抗文书?

2022-10-23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A与B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和B与C之间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C的书证能否对抗A的公证文书是评价赠与合同有效性的关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行为危及自己的债权时行使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本案中,A的证据属于公证文书,是公文书,根据《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可以看出,其证据效力大于一般书证。法官可以据此得出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证明的事实不需要当事人再举证证明。且从公证文书可以直接看出B与C之间的赠与行为,是直接证据。与待证的事实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而C的证据则没有公证文书上述的证明效力和证据特点。其证据效力明显低于前者。所以,C的书证不能对抗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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